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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14001认证审核常见问题点

发布时间:2025-12-18 作者:小编

为帮助企业更系统地识别和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常见问题,特依据ISO 14001等标准要求,梳理出以下十六个关键领域的典型问题点,以供参考与自查。

一、建设项目环境合规性基础

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:需确保其编制与报批符合20191229日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之规定。

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批复(备案):必须获得当地生态环境局的正式批复或完成备案手续。

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验收:应遵循生态环境部2021820日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》(环执法〔202170号)要求执行。

消防验收报告:需按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,202061日施行)执行。特殊建设工程(符合规定第十四条)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;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管理。

二、组织的角色、职责、权限(条款参考:5.3

各岗位职责与权限中,未明确纳入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。

对实验室化验员、危废处置、锅炉/空压机房操作、消防管理、危化品仓管、重点采购、相关方管理等关键岗位,未规定具体的任职能力要求。

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不匹配(例如:日生产污水120吨,但处理站日处理能力仅80吨)。

三、环境因素识别、评价与更新(条款参考:6.1.2

识别不全面:

a.未覆盖全部经营活动(如销售过程)。

b.未系统按工艺流程顺序识别,易导致遗漏。

c.未考虑过去及将来的因素(如计划扩建厂房)。

d.未充分考虑产品生命周期(如设计选材、产品报废回收、采购可施加影响环节)。

评价准则不明确:未清晰界定使用物料衡算、是非判断等方法,对三种时态、三种状态、八个方面的考虑不完整,可能导致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偏差。

更新不及时:当生产工艺、材料、法律法规或厂址发生变化时,未及时重新识别与更新环境因素。

四、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

未对所有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准则、方法、程序或作业指导书。

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,未以程序文件、作业文件等形式形成明确规定。

五、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、评审(条款参考:6.1.3

识别不充分,特别是地方法规和客户要求。

未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评审,未能细化到具体适用条款。

未将其分发至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。

未及时更新清单,对已修订、更新或作废的法规要求未重新识别、收集和评审。

六、环境目标与方案(条款参考:6.2

目标制定未充分结合重要环境因素。

目标缺乏具体、可测量的指标。

未为所有目标指标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,或方案中职责、起止日期、资金预算不明确,缺乏监测参数与评价方法。

未在情况变化(如迁址、标准变更)时及时修订管理方案。

七、能力与意识(条款参考:7.2/7.3

关键岗位人员能力不足(如污水站操作员仅会测pH值)。

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,或缺乏培训效果评价与考核。

岗位人员不了解本岗位重要环境因素及控制方法。

八、信息交流(条款参考:7.4

未规定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交流要求。

未建立对外公开的投诉渠道(如电话、信箱)。

未记录和处理外部相关方投诉,或未回复处理结果。

内部环境信息交流(如宣传、会议)不足。

九、文件化信息控制(条款参考:7.5.3

文件未分发至关键岗位。

未随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评审和更新文件。

文件形式不适宜(如操作员无法理解英文版MSDS)。

记录管理混乱:无可检索清单、未规定保存期限、保管不当导致丢失破损。

十、运行策划和控制(条款参考:8.1

运行控制程序未明确执行标准(如污染物排放标准、时段、级别)。

未将运行控制要求通报供方(如化学品供应商、工程分包方)。

现场运行控制常见缺失:

a.垃圾分类规定不清或执行不力,混放现象普遍。

b.现场油污泄漏未及时清理。

c.环保设施无维护保养记录。

d.环保设施运行异常(如废气净化池无水)。

e.危化品现场未配备MSDS

f.产尘岗位未收集粉尘,清理不及时。

g.易燃易爆品混放,危废未独立存放。

h.污水站投药记录不全。

i.危废交接、处理无记录或联单(须由有资质机构处理并开具联单)。

十一、应急准备与响应(条款参考:8.2

未针对重要环境因素(如火灾、化学品泄漏、环保设施故障)制定应急预案。

有预案但未组织培训与演练。

演练后未评价效果及应急程序适宜性。

未在演练或事件后评审并修订应急程序。

十二、监测、测量、分析与评价(条款参考:9.1.1

监测测量策划不足,未确定项目、方法、频率。

未监测目标和方案执行状况。

缺乏日常运行监控记录。

未定期(至少每年一次)委托有资质机构监测噪声、废气/粉尘、废水。

自有监测设备(如噪声仪、污水化验设备)未定期校准或检定。

污水监测/化验记录不全或频率不符要求。

未评价环境绩效的准则和参数。

十三、合规性评价(条款参考:9.1.2

未建立文件化的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。

未能提供至少每年一次的合规性评价证据。

仅评价法律法规,未覆盖其他要求。

评价未覆盖所有适用的法规和要求。

评价流于形式,照搬套用,真实性不足。

十四、内部审核(条款参考:9.2

未策划年度内审方案,审核计划随意,缺乏系统性。

审核内容未覆盖全部范围。

内审员未充分准备,对受审部门变化及法规更新不了解,审核流于表面。

检查表内容缺漏,与计划不符。

不符合项原因分析不到位,纠正措施缺乏针对性。

验证纠正措施效果。

内审报告笼统,定性多、定量少,年年雷同。

十五、管理评审(条款参考:9.3

评审输入不全,如缺环境绩效、上次评审后续措施等。

未充分考虑内外部问题、相关方期望、风险机遇及法规变化。

输入信息不足,各部门提供资料定性多、定量少。

评审输出未包含对方针、目标等要素的修改决策,未决定来年持续改进的资源投入。

报告未体现对体系适宜性、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论。

十六、不符合与纠正措施(条款参考:10.2

发生不符合时,未及时处理(纠正)。

未明确采取纠正措施的方法和时机。

未分析根本原因,纠正措施未能防止再发生。

未评价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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