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帮助企业更系统地识别和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常见问题,特依据ISO 14001等标准要求,梳理出以下十六个关键领域的典型问题点,以供参考与自查。
一、建设项目环境合规性基础
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:需确保其编制与报批符合2019年12月29日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之规定。
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批复(备案):必须获得当地生态环境局的正式批复或完成备案手续。
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验收:应遵循生态环境部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》(环执法〔2021〕70号)要求执行。
消防验收报告:需按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,2020年6月1日施行)执行。特殊建设工程(符合规定第十四条)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;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管理。
二、组织的角色、职责、权限(条款参考:5.3)
各岗位职责与权限中,未明确纳入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。
对实验室化验员、危废处置、锅炉/空压机房操作、消防管理、危化品仓管、重点采购、相关方管理等关键岗位,未规定具体的任职能力要求。
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不匹配(例如:日生产污水120吨,但处理站日处理能力仅80吨)。
三、环境因素识别、评价与更新(条款参考:6.1.2)
识别不全面:
a.未覆盖全部经营活动(如销售过程)。
b.未系统按工艺流程顺序识别,易导致遗漏。
c.未考虑过去及将来的因素(如计划扩建厂房)。
d.未充分考虑产品生命周期(如设计选材、产品报废回收、采购可施加影响环节)。
评价准则不明确:未清晰界定使用物料衡算、是非判断等方法,对三种时态、三种状态、八个方面的考虑不完整,可能导致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偏差。
更新不及时:当生产工艺、材料、法律法规或厂址发生变化时,未及时重新识别与更新环境因素。
四、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
未对所有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准则、方法、程序或作业指导书。
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,未以程序文件、作业文件等形式形成明确规定。
五、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、评审(条款参考:6.1.3)
识别不充分,特别是地方法规和客户要求。
未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评审,未能细化到具体适用条款。
未将其分发至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。
未及时更新清单,对已修订、更新或作废的法规要求未重新识别、收集和评审。
六、环境目标与方案(条款参考:6.2)
目标制定未充分结合重要环境因素。
目标缺乏具体、可测量的指标。
未为所有目标指标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,或方案中职责、起止日期、资金预算不明确,缺乏监测参数与评价方法。
未在情况变化(如迁址、标准变更)时及时修订管理方案。
七、能力与意识(条款参考:7.2/7.3)
关键岗位人员能力不足(如污水站操作员仅会测pH值)。
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,或缺乏培训效果评价与考核。
岗位人员不了解本岗位重要环境因素及控制方法。
八、信息交流(条款参考:7.4)
未规定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交流要求。
未建立对外公开的投诉渠道(如电话、信箱)。
未记录和处理外部相关方投诉,或未回复处理结果。
内部环境信息交流(如宣传、会议)不足。
九、文件化信息控制(条款参考:7.5.3)
文件未分发至关键岗位。
未随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评审和更新文件。
文件形式不适宜(如操作员无法理解英文版MSDS)。
记录管理混乱:无可检索清单、未规定保存期限、保管不当导致丢失破损。
十、运行策划和控制(条款参考:8.1)
运行控制程序未明确执行标准(如污染物排放标准、时段、级别)。
未将运行控制要求通报供方(如化学品供应商、工程分包方)。
现场运行控制常见缺失:
a.垃圾分类规定不清或执行不力,混放现象普遍。
b.现场油污泄漏未及时清理。
c.环保设施无维护保养记录。
d.环保设施运行异常(如废气净化池无水)。
e.危化品现场未配备MSDS。
f.产尘岗位未收集粉尘,清理不及时。
g.易燃易爆品混放,危废未独立存放。
h.污水站投药记录不全。
i.危废交接、处理无记录或联单(须由有资质机构处理并开具联单)。
十一、应急准备与响应(条款参考:8.2)
未针对重要环境因素(如火灾、化学品泄漏、环保设施故障)制定应急预案。
有预案但未组织培训与演练。
演练后未评价效果及应急程序适宜性。
未在演练或事件后评审并修订应急程序。
十二、监测、测量、分析与评价(条款参考:9.1.1)
监测测量策划不足,未确定项目、方法、频率。
未监测目标和方案执行状况。
缺乏日常运行监控记录。
未定期(至少每年一次)委托有资质机构监测噪声、废气/粉尘、废水。
自有监测设备(如噪声仪、污水化验设备)未定期校准或检定。
污水监测/化验记录不全或频率不符要求。
未评价环境绩效的准则和参数。
十三、合规性评价(条款参考:9.1.2)
未建立文件化的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。
未能提供至少每年一次的合规性评价证据。
仅评价法律法规,未覆盖其他要求。
评价未覆盖所有适用的法规和要求。
评价流于形式,照搬套用,真实性不足。
十四、内部审核(条款参考:9.2)
未策划年度内审方案,审核计划随意,缺乏系统性。
审核内容未覆盖全部范围。
内审员未充分准备,对受审部门变化及法规更新不了解,审核流于表面。
检查表内容缺漏,与计划不符。
不符合项原因分析不到位,纠正措施缺乏针对性。
未验证纠正措施效果。
内审报告笼统,定性多、定量少,年年雷同。
十五、管理评审(条款参考:9.3)
评审输入不全,如缺环境绩效、上次评审后续措施等。
未充分考虑内外部问题、相关方期望、风险机遇及法规变化。
输入信息不足,各部门提供资料定性多、定量少。
评审输出未包含对方针、目标等要素的修改决策,未决定来年持续改进的资源投入。
报告未体现对体系适宜性、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论。
十六、不符合与纠正措施(条款参考:10.2)
发生不符合时,未及时处理(纠正)。
未明确采取纠正措施的方法和时机。
未分析根本原因,纠正措施未能防止再发生。
未评价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。









